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 2、外国(地区)企业名称变更证明(企业所在国家(地区)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,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(地区)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); 3、代表证(原件); 4、登记证(原件); 5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原件;限外国(地区)金融、保险、海运、海运代理、航空运输类企业提交); 6、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驻在地址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 2、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(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,并提交原件核对;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,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); 3、代表证(原件); 4、登记证(原件); 5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原件;适用于外国(地区)金融、保险、海运、海运代理、航空运输类企业提交); 6、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驻在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 2、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; 3、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(复印件); 4、与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(原件;金融、保险、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); 5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原件;限外国(地区)金融、保险、海运、海运代理、航空运输类企业提交); 6、代表证(原件); 7、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(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,并提交原件核对;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,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); 8、登记证(原件); 9、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有效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 2、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前一年的业务活动报告; 3、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(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,并提交原件核对;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,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); 4、代表证(原件); 5、登记证(原件); 6、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首席代表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 2、首席代表的任免职证明及首席代表的二张照片(原件); 3、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表(原件); 4、新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;指身份证、护照等); 5、登记证(原件); 6、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其它事项变更(备案)登记需提交下列的文件、证件: 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 2、外国(地区)企业地址或外文名称等变更证明(地址变更证明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(地区)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地址变更证明原件,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;外文名称变更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(地区)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,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); 3、登记证(复印件); 4、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提示:以上提交文(证)件如为外文,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,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。 |